[單選題] 2013年5月5目,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3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 自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B: 自2013年5月5 日至2014年5月25日
C: 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 日
D: 自2013年5月5 日至2015年5月25 日
參考解析: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13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