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1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 2011年3月27日
B: 2011年3月22日
C: 2012年3月27日
D: 2012年3月22日
【考點】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解析】根據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本題中,甲在2011年3月27日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為2011年3月27日~2012年3月27日。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