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孫某曾應聘在甲公司工作,試用期滿后從事技術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業成為該企業的業務骨干。甲公司為實施新的公司戰略,擬聘請孫某擔任公司高管。經協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1)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2)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離職后,孫某在3年內不得從事與甲公司同類的業務工作,公司在孫某離職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10萬元。
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時,孫某因病住院。3個月后,孫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時,公司通知孫某勞動合同已按期終止,病休期間不支付工資,也不再向其支付10萬元補償金。孫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萬元補償金,但要求公司延續勞動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間的病假工資和離職的經濟補償。甲公司拒絕了孫某的要求,孫某隨即進入同一行業的丙公司從事與甲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甲公司認為孫某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已知:孫某實際工作年限12年。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 4小題。
3.對甲公司與孫某各自責任的下列判斷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孫某應遵守競業限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B: 競業限制約定已失效,孫某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C: 甲公司應支付孫某離職的經濟補償
D: 甲公司不需支付孫某離職的經濟補償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如果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因此孫某不用承擔違約責任,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題目中是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則單位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