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餐飲公司2010年8月應繳納營業稅60 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 200元。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并加收滯納金,該公司在9月30日辦理了申報繳納手續。稅務機關核定該公司營業稅和城市維護稅均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從帶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帶納稅款0.5‰的滯納金。該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金額是()元。
A: 60 000×0.5‰×15=450
B: (60 000+4 200)×0.5‰×15=481.5
C: 60 000×0.5‰×30=900
D: (60 000+4 200)×0.5‰×30=963
【解析】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4)在本題中,8月份的營業稅、城建稅應當最晚于9月15日繳納,該公司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為9月30日,滯納天數為15天,應納滯金=(60000+4200)*0.5‰*15=481.5(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