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二:中國公民高某為境內GD公司的財務經理,2019年11月有關收入情況如下: (1)在某財經雜志發表專業文章一篇,取得稿酬5000元; (2)一次性講學收入4500元; (3)取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款350000元; (4)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讓A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轉讓所得13000元; (5)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10000元; (6)房屋租金收入6000元(不含增值稅),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相關稅費240元,支付該房屋的修繕費800元(均可提供合法票據)。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4、房屋租賃高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是(??? )元。
A: 396.8
B: 832
C: 992
D: 960
計算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納稅額時,允許從每次收入額中減除的項目僅限于(轉租除外):(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稅費;(2)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3)法定扣除(800元或者20%),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000-240-800)×(1-20%)×10%=396.8(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