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王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社會保險、工作休息時間等,并約定合同未到期不得離職,如違約王某應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2014年7月,王某想辭職自己創業,并提交了辭職申請,甲公司未予答復,10日后王某自行離職,給甲公司造成了8000元的損失,雙方發生糾紛。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小題。 2.下列關于王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后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要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
B: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但無權要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
C: 用人單位無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但有權要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
D: 用人單位無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也無權要求王某賠償經濟損失
【答案解析】 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所以用人單位無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王某應該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本題中王某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