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 2010年3月22日
B: 2010年3月27日
C: 2011年3月22日
D: 2011年3月27日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3月27日~2010年3月27日。
考點:訴訟時效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