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糧食白酒。2018年3月發生下列經營業務: (1)外購一批稻米作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100萬元、增值稅額13萬元;支付給運輸該批稻米的乙運輸公司運費9萬元,取得普通發票。 (2)外購一批青稞作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200萬元、增值稅額22萬元。因管理不善,購進的青稞當月發生霉變,霉變部分占購進部分的20%。 (3)向農民收購一批蕎麥作為原材料,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買價50萬元,委托丙運輸公司運輸,取得的丙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5萬元。 (4)外購生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250萬元。 (5)向某商貿企業銷售糧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稅銷售額702萬元。 (6)提供技術轉讓,取得收入70萬元。 已知:設備、白酒的增值稅稅率為17%,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 3、甲酒廠向某商貿企業銷售糧食白酒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 702×(1+17%)×17%=139.63萬元
B: 702÷(1+17%)×17%=102萬元
C: 702×17%=119.34萬元
D: 702÷(1-17%)×17%=143.78萬元
702÷(1+17%)×17%=102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