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5日,孫某到某某公司上班,但直到2018年2月5日某某公司才提出與孫某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該行為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A: 視為甲公司自2018年3月10日與孫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 視為甲公司自2017年2月5日已經與孫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甲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12個月的2倍工資
D: 甲公司應在2017年3月5日前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選項A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2018年2月5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選項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 1個月的次日(2017年3月5日)至滿 1年的前 1日(2018年2月4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資(11個月)。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