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小汽車的制造和銷售業務。2014年7月有關業務如下: (1)銷售1輛定制小汽車取得含增值稅價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續費35100元。 (2)將20輛小汽車對外投資,小汽車生產成本10萬元/輛,甲企業同類小汽車不含增值稅最高銷售價格16萬元/輛、平均銷售價格15萬元/輛、最低銷售價格14萬元/輛。 (3)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給4S店一批小汽車,當月5日簽訂合同,當月10日收到預收款,當月15日發出小汽車,當月20日開具發票。 (4)生產中輕型商用客車500輛,其中480輛用于銷售、10輛用于廣告、8輛用于企業管理部門、2輛用于贊助。 已知:小汽車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 2.甲企業以小汽車投資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 20×16×5%=16(萬元)
B: 20×15×5%=15(萬元)
C: 20×10×5%=10(萬元)
D: 20×14×5%=14(萬元)
解析: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