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2】2021年3月20號,小張和甲公司口頭約定4月20號到甲公司去上班,結果由于甲公司缺人手,小張在4月1號開始在公司上班。在開始上班時,公司要求小張支付1000元作為擔保,期間公司卻遲遲未和小張訂立勞動合同。同年9月,由于小張的失誤,給公司造成了6000元損失,小張每個月工資5000,公司每個月扣小張工資3000元,兩個月后彌補完公司的損失,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2500元。12月底,公司以小張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辭退了小張,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3.甲公司可從小張每月工資中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元。
A: 3000
B: 5000
C: 2500
D: 1000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本題中小張每月可扣除的部分=5000×20%=1000(元),5000-1000=4000(元)>2500(元),應按工資的20%進行扣除,即扣除1000元/月。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