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王某到GD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王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GD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10月GD公司派王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王某的服務期為5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2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王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 2017年8月11日,GD公司得知王某私下與X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王某解除與X公司的勞動關系,王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GD公司到X公司工作,由此給GD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3、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如果作下列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王某的服務期為5年
B: 王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20000元
C: GD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
D: 王某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
(1)選項AC:服務期的期限、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金額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約定;(2)選項B: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金應小于等于100000元(3)選項D: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