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王某到GD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王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GD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10月GD公司派王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王某的服務期為5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2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王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 2017年8月11日,GD公司得知王某私下與X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王某解除與X公司的勞動關系,王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GD公司到X公司工作,由此給GD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2、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所作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試用期2個月
B: 試用期內王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GD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C: 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
D: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2個月)。(2)選項B: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3)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本題中,王某的試用期工資低于試用期滿月工資的80%(2080元)。(4)選項D: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