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王某到GD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王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GD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10月GD公司派王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王某的服務期為5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2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王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 2017年8月11日,GD公司得知王某私下與X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王某解除與X公司的勞動關系,王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GD公司到X公司工作,由此給GD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1、王某與GD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 )。
A: 2015年12月3日
B: 2015年12月10日
C: 2016年2月3日
D: 2016年2月10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