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2012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工資,2013年1月 1日,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張某應當在()之前申請勞動仲裁。
A: 2013年7月1日
B: 2014年1月1日
C: 2014年7月1日
D: 2015年1月1日
【考點】申請時效
【解析】(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