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自2005年開始在甲公司工作,2008甲公司被乙公司整體收購。期間,甲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了3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張某與乙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月,乙公司因業務調整,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乙公司應當支付給張某的經濟補償年限應當自2008年開始計算,而張某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則應自2005年開始計算。()
A: 正確
B: 錯誤
【考點】經濟補償年限的計算標準
【解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有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