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聘期2年。雙方單身公害私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合同解除或廢止后,王某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王某須一次性賠償該電腦經濟損失10萬元。因電腦公司拖欠王某2012年9月、10月兩個月工資。2012年11月15日,王某下列做法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A: 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和合同
B: 該電腦公司應支付拖欠的工資
C: 該電腦公司應支付延期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D: 該電腦公司應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考點】競業限制
【解析】在該案例中,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欠付的勞動報酬,并延期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是、該案例中,用人單位盡管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和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該條款無效。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