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張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張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保姆為爭奪財產繼承權訴至法庭。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
A: 已過訴訟時效
B: 2006年1月10日之前
C: 2005年6月30日之前
D: 2006年5月10日之前
【考點】訴訟時效
【解析】薛某向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到2005年2月28日為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后6個月內(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回復繼續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主張支付房租的權利。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