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其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張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1日,張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取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薛某若要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是()。
A: 2005年2月28日之前
B: 2005年8月1日之前
C: 2006年2月28日之前
D: 2006年8月1日之前
【考點】訴訟時效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力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當支付其余房租的時間為2004年2月28日,因此薛某應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