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企業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0年4月10日在廈門交付貨款。雙方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的起訴有管轄權的有()。
A: 北京
B: 長沙
C: 上海
D: 廈門
【考點】訴訟管轄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