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題】2022年4月1日,D公司錄用高某、趙某到公司工作并與2人口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4000元;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滿訂立1年期(試用期不計入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2022年7月1日,試用期滿,D公司與高某訂立了1年期勞動合同。同日,D公司擬與趙某訂立合同時,趙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與D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知: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D公司與高某、趙某約定的下列試用期條款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 試用期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B: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C: 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3個月
D: 月工資5000元,試用期月工資4000元
選項A: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選項C: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選項D: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題中,試用期工資4000元=勞動者月工資5000元×80%=4000元>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3500元,符合規定。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