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2011年)
A: 2010年6月30日之前
B: 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 2011年6月30日之前
D: 2011年12月31日之前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無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