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是( )。(2018年)
A: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B: 由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C: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解析】(1)選項 A:屬于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選項 B: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選項 C:屬于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