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7年7月1日到GD公司工作。2021年4月30日,GD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某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則王某應獲得的經濟補償為( )。
A: 9000
B: 12000
C: 15000
D: 16000
從2017年7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工作年限為3年10個月,按4年計算,GD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為4000×4=16000。
答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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