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為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后交付乙公司。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未記載背書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支付。丙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票據權利。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別回答下列小題。2、關于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行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未記載背書日期,背書無效
B: 背書附不得轉讓的條件,背書無效
C: 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書
D: 丙公司再背書轉讓該支票,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AB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但是背書行為有效。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選項CD: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