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2021年7月31日,GD公司錄用周某擔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21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GD公司連續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22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機構申請仲裁,該機構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GD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 要求:根現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3.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GD公司支付的下列各項中,符合法律現定的是( )
A: 拖欠的勞動報酬
B: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C: 試用期賠償金
D: 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選項ABC正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 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題干中2020年7月31日周某入職,2021年6月1日周某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延長的試用期周某己經履行。選項D正確。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