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孫某的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不再與其續訂。已知孫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為5年,勞動合同終止前 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3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 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勞動合同終止時,甲公司依法應向孫某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為( )。
A: 20000元
B: 10000元
C: 65000元
D: 60000元
本題考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上的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x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經濟補償金-5×(4000×3)=60000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