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醫藥”的銷售額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稅條件,比如納稅信用等級為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