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