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四、涉稅事項的辦理(一)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二)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的有關事項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三)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