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規定:“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規定:“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