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