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薄⒌诙l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焙透郊队』ǘ惗惸慷惵时怼芬幎ǎ骸啊庸こ袛埡贤庸?、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比鐚儆谏鲜鑫募幎ǖ挠』ǘ愓鞫惙秶膽{稅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