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判斷非全日制用工是計入勞務費還是工資,需要判斷該非全日制員工與企業之間是否有任職受雇關系。有雇傭關系的按照工資薪金,沒有的按照勞務報酬。
相關規定:
《國稅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十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