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3.營業賬簿;……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因此,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