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