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一、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具體內容及式樣見附件);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二、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四、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