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但全面營改增后,“非應稅項目”已經不復存在,建造動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一致,都屬于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自產產品用于自建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理均按照成本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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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但全面營改增后,“非應稅項目”已經不復存在,建造動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一致,都屬于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自產產品用于自建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理均按照成本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