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免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擔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雖然貌似也發生了資產轉移,但站在最終控制者角度,資產只是從母公司的左手換到了右手,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征增值稅。 二、印花稅已繳納不再交,未繳納按規定交 財稅【2003】183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