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8條規定了持票人因為時效已超過2難,喪失失票據利的,仍然享有民事利,可以要求承兌人或出票人支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如果超過了2年的利時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兌人支付票款相當的金額。因此,如果,你銀行已全額退還你們該票據的保證金,你們可以直接支付。如果,該筆保證金沒退還,他們可以直接向銀行提供證據,主張權利。持票人取得上述承兌匯票是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且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銀行作為承兌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與匯票金額相應的保證金,依法應當向持票人返還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票據法第18條規定了持票人因為時效已超過2難,喪失失票據利的,仍然享有民事利,可以要求承兌人或出票人支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如果超過了2年的利時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兌人支付票款相當的金額。因此,如果,你銀行已全額退還你們該票據的保證金,你們可以直接支付。如果,該筆保證金沒退還,他們可以直接向銀行提供證據,主張權利。持票人取得上述承兌匯票是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且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銀行作為承兌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與匯票金額相應的保證金,依法應當向持票人返還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