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對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規定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該公告規定的方法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