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7號)第十條規定:“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十五條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