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