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經過包裝后的自產農產品還是屬于自產的農產品。建議您參考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經過包裝后的自產農產品還是屬于自產的農產品。建議您參考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