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具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參考以上政策,你可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