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根據您的描述符合上述規定,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因此,銷售貨物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對不動產經營租賃按照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相關規定:
《國稅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