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大客車屬于國家規定的視同銷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