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符合以下作廢條件的,則可以作廢:(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符合以下作廢條件的,則可以作廢:(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