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學,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你好,同學,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