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